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种名为“自然人代开”的避税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迅速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这种方法可以根据经营所得核定代开人的个税,综合税负率在0-1.5%之间。
在正常情况下,按照实际情况,具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进行自然人代开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代开行为,这就导致了自然人代开发票的税收风险不断增加。
下面是9个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提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一定要注意了!
风险提示一:不得随意选择代开地点
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不应随意选择异地代开,而应确保代开地点的合法性并符合税法的规定。代开地点应为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或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选择其他地方进行开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凭证。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风险提示二:代开业务需有真实业务对应
自然人代开必须基于真实的业务,不能以“税收筹划”为名义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手段虚列成本费用,从而逃避缴纳税款。
风险提示三:税收洼地被清查
自然人代开时必须特别留意从“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的风险。税收洼地原指在一个有特色的行政区域内,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入驻企业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政策,从而降低企业的实际纳税额,为企业提供利润,促进经济发展。
但因一些通过税收洼地进行非法偷漏税的案件(例如2018年范某某明星案)发生后,税务局对于税收洼地的监管愈发严格,过热的地区很容易引起税务局的关注。
风险提示四:税局对代开次数、累计额度、单票金额有监管
自然人代开金额的额度必须真实合理,因为太大的代开金额会增加税务风险。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已经对自然人代开发票限额风险监控等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并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启用。在调整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时,增加了单笔最大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次数、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金额以及风险(阻断、提醒)控制等措施。当自然人申请代开时,系统会根据其开票情况弹出相应的提示或渠道阻断信息。
风险提示五:转变性质偷税风险
自然人代开时不应随意变名代开,而应真实地再现业务。例如,在开具发票时,不应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从而改变收入性质。
风险提示六:通过非业务主体进行代开属于虚开
自然人代开时,应注意代开主体的真实性。虽然是由自然人代开,但代开人不应是业务提供人,而是随意找的第三人代开。这种情况属于税法中的虚开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七:应注意代发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应注意代开人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代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业务要求。同时,应确保代开人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避免使用虚假身份进行代开行为。另外,在委托代开时,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明确代开事项、费用、责任等条款,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最后,委托人也应加强对代开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代开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风险提示八:注意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扣缴义务
自然人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如果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将不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风险提示九:应注意三流一致
在自然人代开的情况下,需要注意只代开发票而没有资金流和其他相关业务链的税务风险。当税务局发现这种情况时,一般会要求进行查账。因此,企业和个人需要尽量完整地保存业务发生过程中的相关痕迹和存档,确保业务的合规性,这样才能长久经营下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后文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4.《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自然人代开需要的资料: (1)购买方的开票信息; (2)代开人的身份信息; (3)代开金额; (4)代开品目; (5)业务合同和银行流水等。
6.《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