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要雇佣劳动者,一般首先考虑的是用劳动关系,还是用劳务关系,然后考虑的是签合同的主体,以自己名义签合同,还是以第三方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或劳务公司)签合同,于是形成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法律关系。无论劳务派遣或劳务分包,与劳动者个人的底层法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传统的用工关系脱离不了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现在人力资源市场又出现一种新型的用工关系,叫“灵活用工”,那么三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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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
所以相应的是,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劳务关系没有特定的规定,可以一次性即时结清或者按照阶段批次性的完成劳务报酬的支付。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也没有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等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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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或者“灵活就业”在法律上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以至于很多政府部门对于什么是“灵活用工”没有概念,更无法准确定义是什么样的一个群体。2019年7月17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壮大优结构促升级增就业的新动能,指出完善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该会议中首次提出了“灵活就业”的概念。随后,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中陆续出现“灵活用工”用语,比如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全国工商联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文件第二条明确:“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再比如2020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意见》“强调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从创业渠道、创业环境、保障支持三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那什么是灵活用工呢,网上解释为“灵活用工是指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外的四种形态: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实际上,再宽泛点说,除了劳动关系不是灵活用工,其他的用工关系都可能是灵活用工,用工单位与劳务者为合同关系,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可能是承揽关系(如快递配送)、合作关系、服务关系、劳务关系等等。在实际用工中,一定要根据双方签的合同、约定完成的劳务或服务事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本质来判定相应的法律关系。
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坚决反对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等违法犯罪活动。合理认定平台企业责任,支持网约配送、移动出行、网络直播等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
新经济带来更多的用工机会,也形成更多用工模式上的需求,产生新型的法律关系及问题,这也是灵活用工的难点与机遇。我们相信,随着灵活用工方式的普及及暴露的问题,国家各政府部门越来越多的政策和监管文件也会逐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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