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企业偶尔也会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的情形,常见的有转售水电、出租房产、销售抵债货物或资产等,由此带来的是发票能否开具的问题。
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财务人员在观念上存在“发票使用范围”必须与“经营范围”等同,这样一个固有的认知,从而产生了开具发票困惑,能否开具发票?
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是进行公司注册申请时的必填项。这是企业设立时,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填写的事项。
当企业从外部单位取得了超经营范围的收入,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发生了应税行为。若发生应税行为,对方索要发票时,如何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