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骑手等10类灵活就业人员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骑手等10类灵活就业人员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插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化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实施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使用的第三条规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在从业单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三)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四)单位见习人员;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或者互联网营销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新业态从业人员);

(七)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

(八)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

(九)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社区基层组织使用的从事社会工作的灵活就业劳动者(本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从业人员”)。

(十)国家和广东省规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 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参保单位负责。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可在省本级参保。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所在平台企业、平台企业服务机构、众包服务公司、配送商等可参照本办法自愿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新业态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了职业伤害保障的,从其规定。

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可由快递行业相关单位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层快递网点具有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资格的,可以由快递网点作为参保单位办理;基层快递网点不具有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资格的,其上级具有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资格的企业可以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基层快递网点通过第三方劳务外包等方式用工的,也可以由劳务外包企业作为参保单位集中办理快递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村(社区)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实习学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从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实施实习学生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其使用的实习学生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实名制参保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按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等参保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在向所在地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时,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参见附件1),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等参保单位,不实施补申报和补缴工伤保险费,也不予退费。

第九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从业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

在办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未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受伤时工伤保险关系未生效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应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和标识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和所属的村(社区)两委,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从业单位和所属学校(参见附件2)。从业人员因从业活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同一个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从业人员的同一个工伤事故不应重复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原已罹患职业病人员不应在参保的从业单位以相同职业病认定工伤(因从业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新发职业病情形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用人单位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用人单位等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责任信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其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另行依法处理。

第十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其伤残津贴;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伤残津贴、病残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从业人员,在从业单位或村(社区)两委发生工伤且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伤残退休,工伤保险基金以其原伤残津贴、病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基准进行补差计发伤残津贴费用。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从业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其申请而核发(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外),在未领取期间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基金支付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在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终结。

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因工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从业人员在其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见习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村(社区)两委与村(社区)两委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被认定工伤的从业人员在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以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依法向从业单位或相关方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允许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缴费月度内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与新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或村(社区)从业人员等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在其死亡当月应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选择为其所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被认定为工伤的从业人员与从业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从业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或者经办机构多发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鼓励与从业人员签署协议约定从业岗位、报酬支付、参保方式、劳动安全保护等内容,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鼓励从业单位在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好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体),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或者开展社会服务志愿活动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为提供上述志愿服务并已按规定注册的志愿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组织实施和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调整、基金风险防控等工作,可按规定使用工伤取证费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

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财政专户核算、基金划拨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参保征缴和征收信息系统调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期间,对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单列管理、专项统计和分析评估,可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

附件1-1
办理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参考)

本单位(组织)                       ,根据《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粤人社规〔2023〕  号)规定,本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所使用的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现申请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填报和确认:

一、确认适用情形

(一)确认单位(组织)类型(应单选)

□ 企业(非家政服务企业、非互联网平台企业、非快递企业)

□ 家政服务企业(机构)

□ 互联网平台企业、众包服务公司、配送商等

□ 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等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基金会

□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村(社区)两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区基层组织等

□ 其他从业单位(组织)

(二)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类型(可多选)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

□ 已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伤残津贴、病残津贴人员

□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 新业态从业人员(包括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或者互联网营销等劳务人员)

□ 快递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

□ 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

□ 实习学生(含勤工俭学学生)、见习人员

□ 村(社区)两委人员、村(社区)从业人员

□ 志愿者

□ 其他从业人员

二、作出承诺事项

(一)本单位(组织)承诺遵守《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3〕 号)规定,自愿为本单位使用的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本单位(组织)承诺及时如实告知相关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以及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并依法依规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三)本单位(组织)承诺已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未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单位(组织)承诺未为与本单位(组织)无从业关系的其他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即“挂靠参保”等),否则可能导致其人员不能被认定工伤。

(五)本单位(组织)承诺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按规定如实提供各项材料,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如虚构工伤事故或伪造工伤材料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单位(组织)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发工伤保险待遇。

三、有关提示事项

(一)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期间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对因工死亡的人员,死亡当月应继续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死亡次月起再停止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便衔接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事项。

(二)从业单位(组织)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三)从业单位(组织)可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比如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处理办法,鼓励增加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以提供更好保障。

□申请人承诺:本单位(组织)已阅知本承诺书,确认填报信息属实和遵守所承诺事项,如有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况,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业单位(组织)盖章

 
《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期组织起草了《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广东省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已依法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自2021年4月创新政策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100万人,占全国比例约1/7,居全国首位。近年国家高度重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国家也出台政策要求加强快递人员、货车司机等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省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新的部署要求,工伤保险制度需要解决更多类型灵活就业群体保障需求,有必要将更多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为此,有必要修订2021年原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伤权益保障。

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0号)等规定,结合灵活就业特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执行实际情况,我们拟修订2021年4月实施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组织起草了《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制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与2021年4月实施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相比,该政策修订基本内容有:
一是完善政策名称。根据中央“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要求,同时考虑《办法(征求意见稿)》也保障实习学生、志愿者等特定人员,为进一步规范政策保障对象名称,拟将文件标题中的“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修改为“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也随之统一调整。
二是拓展参保主体。根据国家和我省实际,增加部分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等参保群体,根据交通运输部十六部《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增加挂靠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司机和乘务人员”,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增加“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为促进助力乡村振兴,增加“农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使用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社区基层组织使用的从事社会工作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相关灵活就业人员群体都是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故可以纳入特定人员单项参保保障范围。原8类特定人员群体范围也扩展为10类。同时就新增群体参保机制进行完善。
三是完善运行机制。原办法试行期间,部分企业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由于实行参保承诺制,征缴机构系统并不能甄别此类情况,为此,针对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用人单位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的情况,《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范对此类问题的工伤认定决定经办程序,同时将此类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防止部分用人单位逃避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是其他方面完善。根据近年试行实际,也做了其他方面调整完善:根据劳务派遣法规要求,强调“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义务”;根据基金风险防范要求,强调“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为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劳动用工保障,强调“鼓励与从业单位签署协议约定劳动保护等内容”。

上市公司灵活用工平台详情咨询:183-8010-7655,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侵联删,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appjobs.cc/1104.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