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民生实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3〕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零工市场认定对象范围为正式运营超过3个月以上,能够提供公益性零工服务的市场。公益性零工服务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主体,通过线下线上载体,向零工人员提供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阶段性用工求职信息登记发布等零工服务,以及向待工时间长、低收入家庭、残疾等大龄和困难零工人员免费提供的就业帮扶等零工服务。
第三条 省级示范零工市场建设认定标准包括总则、服务场地、服务设施、服务功能、线上服务、服务成效六大项目,25条细则(具体见附件1)。对于山区、海岛县可以适当放宽线上发布数据数量和服务成效标准要求。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招聘求职服务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有违就业公平行为的;
(三)被各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者约谈的;
(四)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相关数据和客观事实的。
第五条 省级示范零工市场认定采取以下步骤:
(一)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符合省级示范零工市场建设和认定标准的零工市场择优进行推荐申报。
(二)省人力社保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情况,确定省级示范零工市场拟认定名单。
(三)对拟认定的省级示范零工市场在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认定,并授“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牌匾。
第六条 对于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地区,在省级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时予以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管理指导,定期开展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场要及时予以摘牌退出。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建设和认定标准(试行)
2.浙江省省级示范零工市场推荐表
3.浙江省零工市场统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