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案例一
外卖配送员刘某与某配送中心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案例二
外卖配送员胡某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某信息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由快递公司经营配送业务。胡某某在快递公司外包给M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送餐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因送餐途中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胡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
陆敬波(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胡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信息公司领取劳动报酬、接受该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对胡某某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仅与M公司有关联。信息公司与快递公司系合作关系,快递公司与M公司系承包关系,无法认定胡某某与信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三
外卖配送员周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点评:
案例四 网约车司机刘某某与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刘某某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专快车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与所有网约车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某在驾驶注册车辆内突发疾病死亡,其近亲属为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某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法院未确认劳动关系。
董梅(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科技公司要求司机统一着装、接受培训、服务被投诉受处罚等是保证服务质量的必要规范,不足以认定对司机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刘某某可自主登录平台接单,所得报酬由自主选择的接单量确定,难以认定与科技公司存在经济和人身从属性。
案例五
网约车司机许某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黄乐平(第一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某公司与许某某签订的《网约车租赁协议》约定许某某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及是否接单,获取酬劳亦非从公司处领取,许某某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对公司依附程度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
案例六
货车司机吴某与某物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2020年2月起吴某驾驶某物流公司货车送货,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20年5月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向物流公司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
时福茂(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吴某与物流公司按比例分配收入,且吴某不需接受物流公司的考勤和规章制度约束,故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经济和人身从属性。
案例七
货车司机谢某与某集团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谢某在某集团公司驾驶公司名下车辆从事毛鸡运输,工作中需佩戴公司发放的《车队司机出入证》并遵守公司规定和员工守则。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9年底谢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要求集团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集团公司以畜禽运输不是其业务范围、系运输业务外包方聘用管理谢某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谢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等,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关系。
时福茂:集团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畜禽运输是开展业务的必要辅助性内容,因此谢某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谢某驾驶的车辆归属以及工作中须遵守的有关要求,均体现其实际受到集团公司用工管理。故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八
网络主播汪某某与某珠宝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点评:
案例九
网络主播许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许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约》,约定为签约艺人与经纪公司关系,传媒公司每月按比例支付直播劳务收益(主要通过粉丝打赏获得),有权监督审查许某某行为。许某某在第三方平台上直播,直播间由传媒公司注册。后许某某以传媒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传媒公司称双方系合作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
吴胜利(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双方签订《主播经纪合约》而非劳动合同,约定建立经纪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许某某直播所在平台既不为传媒公司所有,直播内容也不属于公司业务事项,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即使公司基于合约对许某某进行必要管理,也不足以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中的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关系。
案例十
网约厨师张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张某在某信息公司运营的APP平台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劳动合同。数月后张某主张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张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时福茂:双方虽签订《合作协议》,但仍应审查事实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APP平台对张某进行指派、调度及奖惩等,按月发放报酬,表明张某受信息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