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于灵工平台缺乏行之有效的防控手段来阻止这种拆分工资行为,一旦B端企业因此暴雷,灵工平台往往会被“连累”,陷入税务稽查的漩涡,导致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践案例来分析灵工平台涉及拆分工资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
一、实战案例:B端拆分工资,灵工平台“连坐”
某B端企业为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员工通过某灵工平台设立个体工商户,随后B端企业虚构业务需求发包至灵工平台,并将部分工资或分红以业务总包费的名义支付至灵工平台,灵工平台将业务转包至B端企业法代、股东和员工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并对应支付业务承揽费(实际上是企业应当支付的工资或分红);灵工平台向该B端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B端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拆分工资问题进行稽查,进一步调查发现其通过灵工平台进行拆分工资结算并收受灵工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认为B端企业与灵工平台均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刑事犯罪,移送至公安经侦部门调查。
二、风险解析:灵工平台拆分工资风险全解析
那么,灵工平台“被利用”于拆分工资的结算,将会面临哪些风险?
1.因构成帮助偷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若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灵工平台为B端企业拆分工资提供了其他方便(如帮助员工设立个体工商户、提供结算便利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帮助偷税行为,从而进行处罚。如此前郑爽逃税案中的张恒,就被认为构成帮助郑爽偷税,进行罚款。
2.因构成虚开专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B端企业通过灵工平台拆分工资行为,本身其发包的业务并不真实,合同流、资金流、业务流、发票流不匹配,灵工平台未坐实真实的总包承揽关系,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很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构成虚开专票行为;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则可能被税务机关移送至公安经侦部门, 具有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3.因构成偷逃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刑法》“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灵工平台对B端企业开具的发票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外,其从个体工商户中取得的、用于企业所得税入账凭证的发票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的发票,不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导致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上的逃税罪。
此外,若灵工平台或其上游B端企业涉及刑事案件,灵工平台用于结算的账户往往会因涉及非法资金结算而被冻结,导致整个灵工平台的业务都可能受阻,业务连续性将受到极大打击。(详见本团队文章《灵工平台账户冻结之上篇:冻结常见问题十问十答》《灵工平台账户冻结之下篇:灵工平台账户冻结常见情形及应对要点》)
三、应对方案:事前识别与事后应急响应机制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人社接口尚未打通、难以从官方渠道查询个人和企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背景下,为避免被B端企业拆分工资行为“连坐”,灵工平台应建立事前的用工关系识别验证机制与事后的应急响应机制,以降低风险。
1.事前识别机制
灵工平台可以通过准入审查、真实性承诺和真实性抽检等风控措施,验证自然人是否是B端企业股东、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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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审查:在与B端企业及自然人建立灵活用工项下合作关系前,一方面,可以通过企查查等大数据平台对于B端企业股东、高管等进行穿透核查,并将相关人员列入“红名单”,拒绝建立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自然人提交“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关系截图界面或社保缴费证明界面,以明确劳动关系归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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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承诺:在B端企业业务发包、C端人员提交业务成果时,灵工平台应在结算或开票前要求其签署《业务真实性承诺函》,承诺其发包承揽的业务或提交的成果是基于真实的业务需求,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通过此举证明灵工平台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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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抽检:灵工平台可建立业务真实性核查机制,通过对C端用户进行电话、短信、邮件、平台站内信等方式回访,明确其承揽的业务是否真实、与B端企业的真实关系是什么。
此外,灵工平台亦可以设置监督上述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措施,以切实落实已设置的风控措施。
2.事后应急响应机制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若灵工平台仍旧被B端企业“连累”导致税务稽查事件,面临不同的稽查阶段,灵工平台应当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税务稽查一般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阶段,除选案阶段被稽查企业难以感知到外,其余三阶段,企业均会收到象征着稽查流程进入该阶段的相关文书,其中,“三叔”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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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 《税务检查通知书》
当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时,即意味着灵工平台已经进入了检查阶段,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在该阶段所必须的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等相关检查措施,以论证灵工平台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若税务机关认为被稽查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迹象,有权采取税务强制措施。在检查阶段结束后,税务机关会将检查结果告知被稽查企业,灵工平台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说明与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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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叔”——《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检查阶段结束后即进入到稽查审理阶段。审理阶段主要进行执法程序与税收违法事实两方面的审理:在执法程序方面,通常会审理执法主体和被稽查对象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等;在税收违法事实方面,会审理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以及适用的相关法规、定性是否正确、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等。若审理后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预告下灵工平台可能会受到的行政处罚,被稽查对象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详见本团队文章《“稽查三叔”系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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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叔”——《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机关通常会根据审理结果,在审理阶段形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文书,并在执行阶段进行送达。灵工平台收到上述文书后,即需要自行缴纳,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诉讼。如灵工平台采取“静默处理”,既不自行缴纳又不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详见本团队文章《“稽查三叔”系列3——》)
三叔”分别对应着稽查流程中的不同阶段,税务机关在不同阶段存在不同的工作侧重点。因此,灵工平台能够跟随税务机关的节奏,在不同稽查阶段采取不同的应对方略就尤为重要。
四、结语
本文中,我们以一则实践案例分析了B端企业利用灵工平台拆分工资普遍的形式,并明确了灵工平台可能会被拆分工资行为被“连累”,面临帮助偷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等行政处罚或刑事风险。
最后,我们建议灵工平台可以通过准入审查、真实性承诺和真实性抽检等风控措施,验证自然人是否是B端企业股东、员工,并提出一旦发生税务稽查行为的应急响应方案,希望能够降低灵工平台“连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