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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识别和灵活用工“五步法”

随着各大企业突破传统用工方式,在企业管理模式上,传统用工模式和新兴灵活用工模式逐渐融合。相较于传统用工方式来说,新兴灵活用工模式能降低成本、降低工作压力、提升工作效率

灵活用工应用范围逐渐扩大,随之而来的是灵活用工行业的数字化进程。为更好服务企业日益扩大以及升级的灵活用工需求,通过线上交易系统企业可以实时查看灵活用工流程进度、及时发放酬劳、按照国家要求申报纳税……

企业识别和灵活用工“五步法”插图

一、“合规”

灵工行业,重要的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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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使用灵活用工的企业需面临用工关系难界定、零散任务管理难度大、资金结算项目庞杂、财税结算复杂等显性痛点;

其二,在企业使用灵活用工过程中还承担着财税能否合规的风险。专家指示:灵活用工平台服务的规范化,将为企业保驾护航,所以企业在选择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时,一定要选择安全系数高、具备超高风险管控能力的大品牌,以保证企业日常运转中的合规与安全

二、“规范化”

共享经济下,企业用工管理须规范化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披露,一些企业存在用工管理不规范。共享平台上的灵活用工对传统的劳动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劳动者权益保障缺位。由于当前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制度规定,包括法定工作时间、最低工作标准、失业保险、员工福利等,都是建立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基础之上,这让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排除在法定保护之外,平台企业缺乏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意识和动力。

另一方面,新技术手段支撑下的过度劳动控制。在算法技术寻求“最优解”的属性之下,平台对劳动者效率的控制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风险隐患。

灵活用工在近年受到各大行业的大范围使用,与它所具有的强大优势密不可分,既能降低用人成本、又能拉升企业人效,极具性价比

而极具前景的灵活用工模式,就是企业与从业者之间建立平等合作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能良好地满足自身短期、临时等用工需求。

与此同时,从业者也不用再遵从企业的规章制度与要求、受企业管束,只需要努力工作就能赚到远超以往的月收入,对从业者缓解工作压力十分有帮助。

所以不难看出,灵活用工确实是性价比极高的用工方式,既能让企业增加业绩效益,又能让从业者提高个人收入,价值不可估量

三、“合规化”

共享经济下,企业财税管理须合规化

共享经济模式下,企业财税管理须合规治理。随着国家一系列企业合规经营政策的出台和指引,以及财税数字化的推进,科技化、自动化、数字化的财税管理如何做到合规治理,是每一个正在高速发展中的企业必须跨过的门槛。

如果企业主们缺乏系统性财务管理思维和合规意识,会导致企业在后续发展中引发一系列经营风险。尤其在趋于数字化、集中化的财税管理模式的推进过程中,纷繁复杂的税务数据有待打通、分散式的财税管理系统有待整合。在此背景下,企业的财务模型是否健康、稳定,能否合规落地,关系着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以及整体运营是否能够平稳推进和发展

企业识别和灵活用工“五步法”插图1

应对灵活用工

平台风险的“五步法”

importance

总结了识别和应对风险的“五步法”具体如下:

第一步、灵活用工平台是否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业务合作,首先应注意该灵活用工平台是否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可以直接从平台获取委托代征协议查看,也可以在省、市、县税务机关的官网专栏查看企业委托代征单位公示信息,是否包含该灵活用工平台。

第二步、采购的服务是否属于灵活用工平台业务经营范围

在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之前,企业需确定自身业务是否属于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根据前文对灵活用工平台经营范围的描述,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必须在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内。灵活用工平台只能开具或帮企业代开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发票。若企业坚持要求平台开具或者代开不在平台业务范围内的发票,就算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都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且监管机构将严厉打击开展超经营范围业务的灵活用工平台,并将平台拉入失信单位,涉及虚开发票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三步、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的业务本身是否真实

业务是否真实是灵活用工平台运作的核心。大数据监管下,平台企业的业务流、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等将纳入监管视野,被用于评估其数据匹配情况。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会员注册信息、灵活用工合同信息、发票开具信息、资金收支信息等数据,按季对灵活用工的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进行关联分析,监控是否存在灵活用工协议与会员注册信息不一致、业务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合同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发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等问题。

因此,合规使用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须确保业务真实,不得骗取平台开具发票、企业与平台串通、无真实用工虚构业务共同牟利或者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减少税款等情况。

第四步、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界定是否准确

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目前很多人对灵活用工平台有误区,很难区分业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片面地认为“自然人在灵活用工平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主体提供各类服务,均属于经营所得,可以按照灵活用工平台对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采购灵活用工服务时,不应因是否使用灵活用工平台、或使用何种灵活用工平台等因素影响对个人收入性质的判断,而应参照“灵活用工平台未介入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业务实质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判断个人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

第五步、灵活用工业务金额认定是否合理

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时,企业对业务金额的认定,关乎企业支付成本的确定。除税局外,其他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亦会对企业支付的高额劳务费用进行特别关注。若存在通过虚增成本少缴税款的情况,不仅会导致财务报表错误列报,税务机关还将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等处罚决定。

企业应当保留用工名录等相关信息、支出凭证、款项签收凭据等原始单据,并与合同、业务执行情况、发票等进行匹配,以佐证应实际支付的金额的合理性。

随着新兴行业的崛起以及企业业务模式的变化,采用灵活用工平台因为能够解决企业和个人的诸多痛点而备受青睐,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减少企业用工成本不可或缺的业务方式。

然而目前市场上一些不合规的“灵活用工平台”对企业进行过度的宣传误导,致使企业对灵活用工平台存在一些过高的“期待”;以及近期灵活用工平台频频“暴雷”也导致社会普遍对灵活用工平台抱有疑虑,使得合规运营的灵活用工平台及对灵活用工平台有着真实业务需求的企业也频受掣肘。

实际上,对于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在各方充分考虑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是可以采用灵活用工平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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