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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取得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近些年,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灵活用工人员选择到平台上寻求机会,为自己赚取收入。那么问题来了,这些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上取得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目是什么呢?是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税务局的答复函,一起来看一下。
案例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51号建议的答复
***〔2023〕57号
尊敬的***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税款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按年计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注:以上答复函内容有删减)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案例分析
以上答复函的核心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取得收入时,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已做了明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知识延伸
一、个人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具体指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中的经营所得具体指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经营所得,是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结语
所以,当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上取得收入后,具体按照哪一个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在平台上具体从事了什么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只看劳动所依托的平台。如果当事人的确无法确定自己应该按照哪一个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记得及时咨询税务机关,千万不要得过且过。否则,就可能导致自己出现偷税等违法行为,进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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