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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灵活用工劳动争议案件曝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公众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首页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图标点击进入。以下摘录了关于灵活用工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的裁判要点方便读者查阅。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灵活用工劳动争议案件曝光插图

01

注册工作室的骑手和配送服务商是劳动关系吗?

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粤01民终6300号 / 二审

法院判定:存在劳动关系

何某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与某商务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符,其提供的劳动是某商务服务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在双方劳动用工全过程中,某商务服务公司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性作用,何某并无相应自主权,双方之间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故可确认何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入职时起建立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

判断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事实为基础,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对于适格主体之间,平台企业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作用,从业者无实质自主决定权,从业者获得的报酬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且具有持续稳定特点,其提供的劳动是平台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业者应平台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自备部分生产资料、薪酬由其他主体代发、双方事先对身份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等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02

网络主播和合作公司

李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劳动争议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渝01民终1910号 / 二审

法院判定:不符合劳动关系

从管理方式上看,某文化传播公司没有对李某进行劳动管理,李某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亦无需遵守某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从收入分配上看,公司没有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李某的直播收入主要是通过网络直播打赏所得,公司仅是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无法掌控和决定李某的收入金额。

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直播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无法认定李某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

因此,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对李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

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03

自带车的快递小哥和物流公司劳动争议

陈某某诉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吉04民终63号 / 二审

法院判定:存在劳动关系

陈某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物流公司鲍某某确为某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代表某物流公司招聘快递员的意思表示,其承诺“可办社保”,应理解为欲与被招聘人建立劳动关系。陈某某系应某物流公司的招聘广告来应聘的,应聘广告中有“可办社保”的劳动关系建立的要约内容,陈某某也有与某物流建立劳动关系的承诺,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经明确即建立劳动关系,只是没有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固定下来而已。

在劳动关系存续运行期间也具有从属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点。陈某某应聘到某物流公司工作,负责确定片区快件分拣、投送及揽收工作,但其工作片区、分拣投递及揽收快件的数量均有某物流公司分配制定和管理,每月28日按完成任务量多少计算报酬,虽然自带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某物流公司也按投递片区远近给予加油补助。每日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完成情况均由单位控制和管理,完全具有三性特征。

裁判要点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之间关于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的约定更加灵活,该部分人员多数属于依赖于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就劳动关系确定而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如果具备以上劳动关系属性,应当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04

配送员与服务站点签订承揽协议是否还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1)沪01民终11591号 / 二审

法院判定:存在劳动关系

徐某虽与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了《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及《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然对于双方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徐某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某服务外包公司自某网络科技公司处承揽的配送等业务的组成部分。徐某在“某某买菜”九亭站从事配送工作,需接受该站站长的管理,按照站长的排班准时到站,并需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徐某并无选择接单的自由。且从徐某的报酬组成来看,虽双方提供的明细中对于报酬的组成项目在表述上有差异,但均包含有基本报酬、按单计酬以及奖励等项目,表明某服务外包公司对徐某的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和管理。

裁判要点

外卖骑手与所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骑手与所服务企业签署了合作、承揽协议,但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以劳动关系从属性作为内在核心评判基准。可结合平台新经济形态特点,根据个案中所涉企业对骑手的工作管理要求、骑手劳动报酬组成、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平台经营模式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判。骑手与所服务企业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本质特征的,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紧密关联,从以上审判实务中可看出,案件的判定基于确立事实优先的裁判原则,实现劳动权利与企业效益的平衡,摒弃完全以合同文本为标准判断劳动关系的裁判逻辑,对“意思自治”进行实质审查,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三个要素判断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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