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鼓励用工有关举措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确保我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实施阶段性鼓励用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有序生产
支持制造业企业采取发放留岗补贴等方式,鼓励员工留深过年。对在1月21日至1月27日期间继续生产,且2022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达2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实际在岗人数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对在1月21日至1月27日期间继续生产,且承担ECMO、呼吸机、制氧机、经鼻高流量湿化治疗仪、抗新冠病毒药物、丙种球蛋白(IVIG)等生产任务的白名单企业,按照实际在岗人数每人每天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对2月5日前市外原在岗职工返岗达500人以上的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返岗交通补助,每家企业最高40万元。
对在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招用首次来深就业员工,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招用员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同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招用员工,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初次就业补贴。
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南粤春暖”和送政策、送资金、送服务“三送”助企暖冬特别行动等服务。加强与劳务协作地区以及劳动力输出大省沟通对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免费专车、专列等方式组织务工人员来深就业,政府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支持企业开展员工余缺调剂,用足用好线上线下各类零工市场,促进灵活用工、共享用工。
(一)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条件,细化经办流程,实现主动服务、精准推送、直达快享,积极落实资金保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落细。
(二)企业应准确提供必要信息,做到诚信申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用工补贴和交通补助开展随机抽查,对存在虚假套领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退回。
(三)新招用员工补贴可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叠加享受;初次就业补贴可与基层就业补贴叠加享受。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鼓励用工有关举措的通知》
2022年规上工业总产值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以及承担ECMO、呼吸机、制氧机、经鼻高流量湿化治疗仪、抗新冠病毒药物、丙种球蛋白(IVIG)等生产任务的白名单企业。
2.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期间企业不停产,且有员工在岗;
3.员工2023年1月份在申报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以失业保险为准)。
1.制造业产业按照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期间实际在岗人数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白名单企业按照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期间实际在岗人数每人每天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制造业企业与白名单企业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每家最高200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2月15日至3月31日期间,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每家企业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以下材料需按照要求扫描原件,加盖公章后上传,签名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2.企业社保缴费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社保缴费账户由系统直接获取,无需提交);
4.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期间在岗员工考勤记录表;
6.总公司授权书(只需本市登记注册为分公司的企业提
1.企业在社会统一用户管理系统(https://sipub.sz.gov.cn/suum/goLoginNew.do)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2.注册立户的企业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填写补贴申请信息、打印申请表等,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和点击确认,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3.系统根据企业提供的在岗人员名册,按比例(在岗人数1-1000人、1001-2000人、2001人以上的,分别按5%、3%、2%比例进行抽查)随机生成抽查名单,企业上传被抽查人员的出勤打卡记录。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复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复核通过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补贴对象名单,并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入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账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鼓励用工有关举措的通知》
对2023年2月5日前,非深户籍在职员工返岗人数达500人以上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春节返岗交通补助。
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含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2.2023年1月至2月期间,为非深户籍返岗员工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以失业保险为准)。
按照实际返岗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家最高40万元。
企业自2023年3月15日至4月30日期间,向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每家企业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以下材料需按照要求扫描原件,加盖公章后上传,签名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2.企业社保缴费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社保缴费账户由系统直接获取,无需提交);
6.总公司授权书(只需本市登记注册为分公司的企业提供)。
1.企业在社会统一用户管理系统(https://sipub.sz.gov.cn/suum/goLoginNew.do)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2.注册立户的企业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填写补贴申请信息、打印申请表等,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和点击确认,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3.在补贴申请前,企业应完成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返岗人员名单、离深返岗情况、出行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系统根据企业提供的非深户籍返岗员工人员名册,按比例(返岗人数1-1000人、1001-2000人,分别按5%、3%比例进行抽查)随机生成抽查名单。企业组织被抽查员工填报离深返岗信息,并上传。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入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账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鼓励用工有关举措的通知》
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含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1.在2023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深就业员工(须于招用当月参保并正常缴费),且为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以失业保险为准)满3个月;
2.新招用员工在深无历史参保记录(特定工伤、职业伤害、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除外)。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新招用员工补贴,每家最高30万元。本项补贴可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叠加享受。
2.对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员工初次就业补贴。本项补贴可与基层就业补贴叠加享受。
免申请发放。企业新招用员工补贴、员工初次就业补贴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员工申请,也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汇总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公示通过后,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公示结束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分别拨入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账户、员工个人金融社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