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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2亿佣金税务筹划被查!

01 
税报案例:

某药企2亿元佣金税务筹划被查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追踪疑点线索,查处一起医药制品生产企业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检查期内,以支付销售咨询费名义,税前超额列支业务佣金,共少缴企业所得税2550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大起大落,费用支出疑窦多
2022年4月,第一稽查局按照上级机关开展医药行业专项核查的工作要求,依照“双随机”抽查制度,抽选南通市Y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对其2019年—2021年税收情况实施分析核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Y公司主要从事孕检、毒检等检测试剂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是一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陈某,财务负责人是季某。该企业经营状态良好,2020年之前,每年企业销售额为1亿元左右,疫情发生后,该企业转型生产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主要业务为向外国出口检测试剂。2020年企业销售额因此迅速增长,申报营业利润近5亿元,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7500万元。
检查组运用征管软件、江苏省涉税信息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分析工具,对企业申报数据、涉税信息等进行风险疑点综合分析,发现存在不少疑点。
企业销售费用率异动。申报数据显示,该企业2020年以前,每年销售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为20%左右。2020年,其营业收入急剧增长,销售费用也同步增至2.7亿元,占收入比率为26%。2021年,虽然企业销售收入相比上年下降至4.2亿元,但销售费用却大幅下降至5500万元,占收入比率仅为13%。企业销售费用率为何异动,是市场原因还是人为原因?
上游开票单位关系异常,业务费用支出蹊跷。检查人员发现,2020年—2021年期间,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且Y公司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开票企业中,有24家是有限合伙企业,并且具有注册地点相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交叉的关联企业特征。这些企业向Y公司所开发票名目均为“贸易咨询费”,总金额合计达2.01亿元。一家从事检测试剂生产的企业,接受了何种贸易咨询服务?为何数额如此巨大?
其他应付款变动异常。企业资产负债表信息显示,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1.7亿元,但到第四季度期末时,企业其他应付款金额却锐减至3100万元。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一般显示企业应付或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情况,该企业的高额其他应付款,短期内为什么大幅减少?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隐匿收入或转移收入未申报情况?
综合风险分析发现的各项疑点,检查人员认为,Y公司在经营费用支出和收入申报方面疑点突出,具有逃避纳税嫌疑,决定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现场核查,静水之下暗潮涌
针对企业疑点,检查组决定对该公司经营场地实施现场核查。检查人员与携带数据采集分析工具的技术人员组成核查小组,兵分三路实施核查。
一组人员负责到企业财务部、办公室等部门,分析并提取企业电子账套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务数据、内部报表等电子资料;一组人员到销售部,调取查看销售合同、销售服务协议、销售统计表、销售提成清单等;第三组人员到仓库,查看企业货物收发记录、提货单等资料单据,核实发货运营情况。
针对企业销售费用异动和蹊跷的大额咨询业务支出,检查人员重点审阅了检查期内企业账目中销售费用的记录。他们发现,检查期内除销售人员工资、奖金以及营销费用外,每月企业都发生了一笔咨询费。这些费用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均列为销售费用进行了税前扣除,2020年、2021年共税前扣除咨询费2.01亿元。
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财务人员在计提销售费用时,均是先将其放置在“其他应付款”贷记科目中,待实际付款后进行冲减。Y公司曾在2020年12月集中支付1.78亿元咨询费,因此导致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额度在当月大幅下降。
那么,该企业2021年的销售费用为何突降呢?对此,财务人员解释称,2021年企业出口销售额为4.2亿元,咨询费共2700万元。但国外客户到2021年底,尚欠4000万欧元货款未支付。由于咨询费结算与货款回款挂钩,企业仅结算支付部分咨询费,因此导致企业当年销售费用锐减。
检查人员发现,Y公司的运营资料和仓库货物收发记录均较为齐整,其生产的抗原检测试剂大部分销往国外。经统计,2020年—2021年,企业每月平均发往国外试剂产品25万份,累计共发货624万份。三路检查人员随后对检查期内企业账簿信息、发货记录和销售资料数据进行对碰,证实这些信息与财务部的销售费用计提明细数据和销售部的产品销售信息一致。
在核查中,一个疑问始终萦绕在检查人员心中——企业销售费用中为何会有如此高额的咨询费。
对此,Y公司负责人陈某表示,Y公司并不熟悉海外市场,在开展海外业务时,商业伙伴提供的咨询等销售服务帮了大忙,Y公司与20多家企业的咨询业务均真实无误。陈某还向检查人员出示了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等资料。
情况果真如此吗?
正在此时,负责对企业财务部等部门办公电脑信息进行数据扫描和筛查的技术人员有了发现,他们从财务部门一台电脑中发现一个名为居间费的加密文件夹,打开后发现其中有《海外客户订单居间费支付表》《居间商联系人明细表》等文件。检查人员不动声色,迅速采集相关信息,并进行证据固化。
证据对碰,“咨询费”真身显露
突击检查虽有收获,但检查人员心中的“咨询费”疑团仍然未解。
检查组分析案情后,决定从两个方向继续深挖:一组检查人员对“咨询费”流向实施核查;另外一组人员仔细分析从企业查获的财务资料和《海外客户订单居间费支付表》等重要信息数据,从中寻找突破口。
在警方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对Y公司和开具“咨询费”发票的24户疑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资金账户实施调查,调取账户的资金流水信息进行分析和追踪。他们发现,在收到Y公司转入的资金后,这些企业均很快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资金再经过两三个个人账户中转后,最终款项均汇入名为王某、刘某的几个私人账户。
看到王某的名字,检查人员想起了一个细节。在销售部门核查企业销售订单等资料时,他们曾发现——每笔订单备注上所标注的业务员名字,都是王某。当时企业的销售人员曾对检查人员表示,此人并非企业的业务人员,是一个可为企业提供外销订单的“能人”。基本上该公司欧洲出口业务均与其有关。当时检查人员觉得这一情况有些特别,就对相关业务单据进行了取证,没想到这个关键人员竟和资金流调查的结果有了关联。
另一组人员分析核查企业财务数据和《海外客户订单居间费支付表》等资料的结果显示,Y公司检查期内每笔海外订单,均在结汇后提取了一定比例的名为“居间费用”的资金,其总金额与Y公司对外支付的咨询费完全吻合!而《居间商联系人明细表》中,王某、刘某、梁某等人赫然在列。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Y公司负责人陈某,面对检查人员列出的一项项证据,陈某最终承认:所谓的“咨询费”其实是向王某等人支付的业务居间费用,并拿出与王某签订的居间协议书。
原来,王某主要从事欧洲市场的进口医疗设备贸易,刘某和梁某为其合伙人。2020年疫情发生后,欧洲市场上抗原检测试剂严重短缺,王某手中有欧洲国家的订单资源。Y公司负责人陈某得知消息后,找王某合作。但王某提出,Y公司若想拿到这些订单,必须给他高比例业务介绍费。Y公司同意了王某的条件。为了少缴税款,陈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刘某等人注册成立多家企业,在Y公司向其支付业务介绍费后,为其开具“咨询服务费”发票,以便于Y公司进行税前扣除。
经查,Y公司在2020年—2021年期间发生的2.01亿元业务咨询费,实为王某介绍海外业务的居间费,在性质上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佣金支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检查人员在对检查期内Y公司可税前扣除的佣金金额进行确认后,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2550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的税款追征和执行工作仍在进行中。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医药生产企业虚增销售费用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以销售“咨询费”为名,将业务佣金超额税前列支,通过虚增销售费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逾千万元。
本案涉案企业采取的违法手段具有一定代表性,并在行业企业中时有出现。对此,税务机关征管、稽查部门应予以关注,并采取针对性管理和核查措施,以提高税收监管效能,防止税款流失。
应建立完善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费用监管预警模型,增强疑点企业识别能力。税务机关应以手中掌握的海量征管信息为依托,综合征管软件功能和大数据技术,建立医药生产企业销售费用监管预警模型。稽查部门和征管部门在研讨总结以往企业在成本归集、费用列支等方面症结的基础上,在预警模型中针对性设置成本费用预警指标,对辖区医药生产企业加强预警分析管理。如发现企业存在研发费用低销售费用高、年度业务宣传费与销售额比例失常、短期大量接受企业大额服务发票等异常情况时,及时跟进开展针对性核查。
掌握辖区医药生产行业销售费用支出特点与水平,建立销售费用核查“参照系”,提高业务辨伪能力。税务机关应通过强化部门协作、广泛收集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大企业数据采集力度等方式,对医药生产行业销售费用的支出方向、比例和幅度等做到心中有数,建立行业企业销售费用核查“参照系”。在疑点企业核查过程中,除要求被查企业说明其所采用的营销模式、费用标准,提供相关合同、凭证等佐证材料外,检查人员应结合“参照系”,对企业发生的佣金、会议费、业务费、市场推广费和学术推广费等各类销售费用支出进行“扫描”,如发现不合理费用,可结合企业资金流、票流等实施针对性核查,通过辨识业务真伪,挤出费用中的“水分”,防止税款流失。
 
02
案件涉税问题延伸
一、企业支付的哪些项目属于佣金?佣金合法吗?
答复:1. 代办费;2. 介绍费;3. 居间费;4. 推荐费;5. 经纪服务费。
佣金是合法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二、支付佣金的证据链有哪些?
答复:1. 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 关于佣金的协议或者合同(若是在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则无需单独提供);
3. 银行付款证明(支付境内个人的可提供现金收据等);
4. 关于佣金付款结算进度的说明;
5. 佣金收取方开具的佣金合法单据比如佣金发票等;
6. 佣金收取方资格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等;
7. 佣金计算分配表等。
三、销售佣金和销售回扣,有什么区别?
答复:销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销售回扣可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四、佣金和市场推广服务费,有什么区别?
答复:1、《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佣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合同成,则佣金生,合同不成,则佣金无。
而市场推广费是指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销量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比如散发传单等,这些费用的产生和合同是否能签订是不具有相关性的。
《广告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广告通常只是推供服务,与合同是否签订并无必然关系。市场推广费一般是计入营业费用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佣金的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复:一般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财税【2009】29号)
保险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准予扣除。之前财保是15%,人保是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国税发〔2009〕31号)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5%的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是企业收入总额还是每一份合同的收入金额?
答复:电信企业是按企业收入总额5%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其他企业是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财税【2009】29号)
七、佣金的扣除计算限额是按实际收入的金额还是合同签订的收入金额?
答复: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2点,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这里明确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也就是用以计算佣金或手续费的收入金额,而非会计或税务中规定的确认收入金额。
八、我们公司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也就是帮着每销售1吨,支付中介100元佣金,如何计算佣金的扣除限额?
答复: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九、佣金超出5%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的时候在哪个申报表纳税调整?
比如:去年房开企业与国内某知名的房屋营销代理公司签订1份《房屋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金额1300万元,支付营销公司佣金96万元。请问:是否超标?如何纳税调整?
答复:允许税前扣除:1300*5%=65万,调增=96-65=31万
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十、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如何账务处理?
答复:借:销售费用-佣金  96万元
              贷:银行存款        96万元
十一、企业收到的销售佣金如何开具发票项目?
答复:开票项目:经纪代理服务-佣金。
十二、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是否属于佣金?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1年01月26日)
十三、佣金能否支付给自己的员工?
答复:不可以。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
这里的中间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因此,你公司支付给员工的销售提成,不属于佣金,属于工资薪金的范围,按照工资薪金来申报个税,无需取得佣金发票入账。
十四、支付个人佣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吗?现金支付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支付个人佣金,不一定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也可以。
也就是说:支付给个人有佣金没有硬性规定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才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以外单位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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