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相比于传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时间、报酬方面都更加灵活,同时用工单位也不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经营成本降低。
但灵活用工存在最大的问题是:双方都受制于税收的影响。 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务报酬用人单位要按照20%预扣预缴个税,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无疑是高的。
对于企业,由于劳动者嫌麻烦不愿意索取、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无法获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面临企业所得税调增的风险。
于是,灵活用工平台应运而生: 灵活用工平台作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台,一方面可以代劳动者申报个税,一方面又能代劳动者给用工单位代开或直接开具专票,对双方都更有利。
同时,灵活用工平台通常与多地政府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能对劳动者视为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征收,税负非常低,通常月收入10万元以下,个税税负只有1.5%左右。
灵活用工平台就是一个线上的人力外包公司,中介性质,开6%专票或普票。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将劳动关系转变成合作关系,集中委托代征个税(根据行业性质服务内容核定0.6%-1.5%的税率,提供完税证明)。
解决企业给个人支付的痛点,个人不想开票,开票就要企业承担高额个税和增值税;通过这个平台利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代开发票,降低双方的税务成本。
举例 通过灵活用工,某滴平台不用专门为司机配车交税,节省大量支出(比如招聘成本和五险一金),还免去了司机可能和企业发生的劳务纠纷;
对于司机呢,政府将某滴平台下的司机的收入都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属于义务承包关系,适用核定征收的某滴司机个税非常低,比如按0.6%缴纳,如果某位司机月入2万,只需缴纳120元的个税。
灵活用工平台结合案件观察与分析,灵活用工平台存在涉税风险的业务模式/业务现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用工企业发布虚假信息实际聘用自身员工某一用工单位发布的用工岗位不少,但大多显示“招募已满”,而少量可以提交申请的用工项目,申请者却不能得到用工单位的回应。
这种现象背后实则是用工企业单方面舞弊,实际应聘人员皆为用工企业本身员工或其组织的人员,用工项目实际未完成。灵活用工平台受到用工单位虚假材料的欺骗而报酬转回用工企业控制的银行私户,并导致虚开发票现象的产生。
2.平台员工与用工企业串通骗取发票灵活用工平台往往在出台有财政返还政策的税收洼地设立总部,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由各地机构对接当地业务而由总部统一开具发票。
这种模式下总部对地方的审核不到位,容易导致地方员工为获取私利、绩效而与地方用工企业串通,发布虚假用工信息欺骗总部开具发票。
3.垫付报酬私户回款造成“资金回流”在某些特定用工事项中,社会人员完成指定工作后即要求用工单位即时结算报酬。而用工单位则采取使用个人银行卡转载的方式付款。
这就产生了用工单位向个人、向平台重复付款的现象。为了账务合规,平台只能收取货款后再向下支付给用工单位指定的个人银行卡。
虽然此种打款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债务清偿,但这种表面上的“资金回流”极易引发税务机关认定无真实用工,进而认定平台虚开。
4.用工完结后虚构材料、补开发票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劳务事项已经完成,用工企业已向自由职业者个人支付了报酬,但由于缺乏增值税发票而再寻求灵活用工平台提供的“无票交易合规业务”。
少数灵活用工平台为了赚取服务费而同意帮助用工单位伪造用工痕迹,包括发布虚假用工信息、提供虚假账户应聘用工、接受用工单位支付款项再通过私户回流从而形成资金闭环。
网络货运平台
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行业特点
(1)网络货运平台属于承运人的范畴,享有与实际承运人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2)轻资产运作,实现了资产与运营的相对分离和高效运作,在更大范围加快了行业分工协作;
(3)具有较强的市场灵活性和应变能力、有利于实现快速的规模扩张和网络覆盖;
(4)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货源整合、零散运力整合、车辆后服务市场整合、专线、站场、网点等整合;
(5)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带有一定的互联网基因、具有专业的研发团队、持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属于技术密集型和管理密集型企业;
(6)平台化组织和发展能力–与社会运力、货主方形成稳固的平台合作关系;显著提升行业市场集中度和组织化水平;有利于企业平台化发展,并向生态圈演进。
虽说网络货运平台被部分人看作“开票平台”,但那是新业态发展之初的不成熟所导致的,走过探索的阶段,网络货运已经进入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所有的虚假违规的行为,都将触及涉税刑事风险。
01 事后补单,运输无轨迹,信息造假
信息流中最核心要素是业务真实。一笔运单一张发票,每张税务发票背后可以真实的反映订单实时信息,托运企业可以随时通过发票查询到订单信息,实际操作中,部分平台在线下完成运单,却事后再将数据导入到平台,或以“记账式数据”来冒充真实运单数据,甚至对磅单等信息进行修改、虚构、事后补录,从而实现多开票的目的。税务部门查处将“一查一个准”。
02 司机运费非银行托管,存在过账刷票嫌疑
在近几年,一些平台在代收货款、资金结算的过程中,完全脱离了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在运单结束后,将运费线下集中付给中间人,再由中间人转给实际承运人,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刷票嫌疑。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资金无法达到“四流合一”,也会面临被税务部门和当地交通部门的严格审核。
03 乱用油卡抵进项
票据流是四流合一中最难也是最关键的合规要素。在货运行业现金结算很普遍,油卡抵运费、油卡异地抵扣、买卖发票,虚假抵扣等不合规现象也一直存在,票据杂乱导致税务不规范。
从上面看,近年来灵活用工平台可以说成劳务中介方。然而,平台的能力和资源有限,难以有效监管劳务的真实性。一旦业务量激增,平台可能无法及时审核合同和服务内容,从而存在被企业欺骗虚开发票的风险。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无车承运”正式更名“网络货运”。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与此不同的是,网络货运平台一开始作为开票平台而得到认可,但随着政府和行业政策的出台,许多企业已经转向服务型企业模式。
这种模式下,网络货运平台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包括系统使用,服务等,而非仅仅是开票平台。因此,虽然双方在税务方面都存在缺点,但由于其本质不同,灵活用工平台面临的风险更大。
近年来,政府对于网络货运平台和灵活用工平台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总的来说,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在近年来的发展中都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
然而,通过加强监管和合规管理,可以降低虚开发票等问题的发生,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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