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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他人虚开专票!数十人被处罚

从绍兴市税务局了解到,近期多名自然人因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被税务局处罚。

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1、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王某1在2017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91.41万元,税额9.6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王某2在2017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01万元,税额0.9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俞某某在2018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75.19万元,税额7.8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0.17万元。
4、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吴某某在2018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75.19万元,税额7.8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5、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蔡某某在2018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17.61万元,税额12.3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6、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吴某某在2018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95.09万元,税额9.9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7、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沈某某在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10万元,税额8.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0.11万元。
8、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刘某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49.82万元,税额5.4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9、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赵某某在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0份,金额83.77万元,税额14.2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10、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陶某某在2017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8份,金额52.35万元,税额5.76万元;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01万元,税额0.9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11、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任某某在2017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2份,金额195.81万元,税额21.5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2、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蒋某某在2018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2.72万元,税额7.2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因此介绍虚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一种独立行为类型。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介绍应当指的是介绍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人(以下简称虚开方)与需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以下简称需票方)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最终促使双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得以实现的违法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介绍行为的量刑往往受虚开方与需票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影响,数额越大,介绍人的量刑越重。望各位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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