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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税1200多万!连续三年私户收款被查!

又一企业因私户收款被税务稽查,补税+罚款超1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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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户收款被查,补税超1200万

据工猫一线情报员消息反馈:近日,天津税务局对一家公司开具了税收稽查处罚单,处罚原因是这家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数额巨大,三年之间少列支了8000多万,然后被要求补缴税收12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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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以此为鉴,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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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税1200多万!连续三年私户收款被查!插图3

案件事实:

该企业于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通过个人账户收款,共少列收入82108403.64元,少缴增值税10917181.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4202.70元、企业所得税271464.10 元。

处罚决定概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1952848.5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291,195.6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罚〔2023〕15号
天津易旺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0587079659)
经我局(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于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通过个人账户收款,共少列收入82108403.64元,少缴增值税10917181.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4202.70元、企业所得税271464.10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相关书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1952848.5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291,195.6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3〕47号
天津易旺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0587079659)
我局(所)于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河润里15-109-112)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2年4月取得留抵退税税款338347.08元,2022年6月取得留抵退税税款8094.63元。
经查,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93025585.36元(含税)未计收入,其中:
2019年1月收取货款4540926.94元,2019年2月收取货款2332094.82元,2019年3月收取货款2526429.30元,2019年4月收取货款3943959.63元,2019年5月收取货款2265114.65元,2019年6月收取货款3137132.38元。2019年7月收取货款3439907.13元,2019年8月收取货款3222671.30元,2019年9月收取货款1608765.55元,2019年10月收取货款1437982.11元,2019年11月收取货款2018030.68元,2019年12月收取货款1152653.01元
2020年1月收取货款1360940元,2020年2月收取货款271940.20元2020年3月收取货款1163744元,2020年4月收取货款309255元,2020年5月收取货款1042821.70元,2020年6月收取货款1415671.68元。2020年7月收取货款2497272元,2020年8月收取货款1368124.56元,2020年9月收取货款1552315.82元,2020年10月收取货款3510997.33元,2020年11月收取货款3134615.50元,2020年12月收取货款4567971.57元
2021年1月收取货款2632484.56元,2021年2月收取货款3110094.50元,2021年3月收取货款3376844.59元,2021年4月收取货款4061989.93元,2021年5月收取货款3750232.19元,2021年6月收取货款2789018.35元。2021年7月收取货款3345866.6元,2021年8月收取货款2827100.71元,2021年9月收取货款3168488.03元,2021年10月收取货款2113662.93元,2021年11月收取货款1987743.39元,2021年12月收取货款2688475.38元。
2022年1月收取货款2415313.98元,2022年2月收取货款464967.19元,2022年3月收取货款471966.1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应缴回留抵退税346441.7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1月增值税626334.75元,应补缴2019年2月增值税321668.25元,应补缴2019年3月增值税348473.01元,应补缴2019年4月增值税453729.87元,应补缴2019年5月增值税260588.41元,应补缴2019年6月增值税360909.03元,应补缴2019年7月增值税395741.53元,应补缴2019年8月增值税370749.80元,应补缴2019年9月增值税185079.22元,应补缴2019年10月增值税165431.57元,应补缴2019年11月增值税232162.82元,应补缴2019年12月增值税132606.10元。应补缴2020年1月增值税156568.32元,应补缴2020年2月增值税31285.16元,应补缴2020年3月增值税133882.05元,应补缴2020年4月增值税35578.01元,应补缴2020年5月增值税119970.64元,应补缴2020年6月增值税162864.88元,应补缴2020年7月增值税287296.78元,应补缴2020年8月增值税157394.86元,应补缴2020年9月增值税178585.01元,应补缴2020年10月增值税403920.05元,应补缴2020年11月增值税360619.48元,应补缴2020年12月增值税525518.85元。应补缴2021年1月增值税302852.21元,应补缴2021年2月增值税357798.48元,应补缴2021年3月增值税388486.55元,应补缴2021年4月增值税467308.58元,应补缴2021年5月增值税431442.64元,应补缴2021年6月增值税320860.52元,应补缴2021年7月增值税384922.71元,应补缴2021年8月增值税325241.67元,应补缴2021年9月增值税364516.32元,应补缴2021年10月增值税243164.76元,应补缴2021年11月增值税228678.44元,应补缴2021年12月增值税309293.63元。2022年1月增值税277867.98元,应补缴2022年2月增值税53491.80元,应补缴2022年3月增值税54296.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19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3843.43元,应补缴2019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516.78元,应补缴2019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393.11元,应补缴2019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761.09元,应补缴2019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241.19元,应补缴2019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263.63元,应补缴2019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701.91元,应补缴2019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952.49元,应补缴2019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955.55元,应补缴2019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580.21元,应补缴2019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251.40元,应补缴2019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282.43元,应补缴2020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959.78元,应补缴2020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89.96元,应补缴2020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371.74元,应补缴2020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90.46元,应补缴2020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397.94元,应补缴2020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400.54元,应补缴2020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110.77元,应补缴2020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017.64元,应补缴2020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632.97元,应补缴2020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274.40元,应补缴2020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243.36元,应补缴202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6786.32元,应补缴2021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199.65元,应补缴2021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045.89元,应补缴2021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194.06元,应补缴2021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2711.60元,应补缴2021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0200.98元,应补缴2021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460.24元,应补缴2021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944.59元,应补缴2021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766.92元,应补缴2021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516.14元,应补缴2021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021.53元,应补缴2021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007.49元,应补缴2021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650.55元,应补缴2022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450.76元,应补缴2022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744.43元,应补缴2022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800.7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1月教育费附加18790.04元,应补缴2019年2月教育费附加9650.05元,应补缴2019年3月教育费附加10454.19元,应补缴2019年4月教育费附加13611.90元,应补缴2019年5月教育费附加7817.65元,应补缴2019年6月教育费附加10827.27元,应补缴2019年7月教育费附加11872.25元,应补缴2019年8月教育费附加11122.49元,应补缴2019年9月教育费附加5552.38元,应补缴2019年10月教育费附加4962.95元,应补缴2019年11月教育费附加6964.88元,应补缴2019年12月教育费附加3978.18元,应补缴2020年1月教育费附加4697.05元,应补缴2020年2月教育费附加938.55元,应补缴2020年3月教育费附加4016.46元,应补缴2020年4月教育费附加1067.34元,应补缴2020年5月教育费附加3599.12元,应补缴2020年6月教育费附加4885.95元,应补缴2020年7月教育费附加8618.90元,应补缴2020年8月教育费附加4721.85元,应补缴2020年9月教育费附加5357.55元,应补缴2020年10月教育费附加12117.60元,应补缴2020年11月教育费附加10818.58元,应补缴2020年12月教育费附加15765.57元,应补缴2021年1月教育费附加9085.57元,应补缴2021年2月教育费附加10733.95元,应补缴2021年3月教育费附加11654.60元,应补缴2021年4月教育费附加14019.26元,应补缴2021年5月教育费附加12943.28元,应补缴2021年6月教育费附加9625.82元,应补缴2021年7月教育费附加11547.68元,应补缴2021年8月教育费附加9757.25元,应补缴2021年9月教育费附加10935.49元,应补缴2021年10月教育费附加7294.94元,应补缴2021年11月教育费附加6860.35元,应补缴2021年12月教育费附加9278.81元,应补缴2022年1月教育费附加8336.04元,应补缴2022年2月教育费附加1604.75元,应补缴2022年3月教育费附加1628.91元。
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2019年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2526.70元,应补缴2019年2月地方教育费附加6433.37元,应补缴2019年3月地方教育费附加6969.46元,应补缴2019年4月地方教育费附加9074.60元,应补缴2019年5月地方教育费附加5211.77元,应补缴2019年6月地方教育费附加7218.18元,应补缴2019年7月地方教育费附加7914.83元,应补缴2019年8月地方教育费附加7415.00元,应补缴2019年9月地方教育费附加3701.58元,应补缴2019年10月地方教育费附加3308.63元,应补缴2019年1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4643.26元,应补缴2019年12月地方教育费附加2652.12元,应补缴2020年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3131.37元,应补缴2020年2月地方教育费附加625.70元,应补缴2020年3月地方教育费附加2677.64元,应补缴2020年4月地方教育费附加711.56元,应补缴2020年5月地方教育费附加2399.41元,应补缴2020年6月地方教育费附加3257.30元,应补缴2020年7月地方教育费附加5745.94元,应补缴2020年8月地方教育费附加3147.90元,应补缴2020年9月地方教育费附加3571.70元,应补缴2020年10月地方教育费附加8078.40元,应补缴2020年1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7212.39元,应补缴2020年12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0510.38元,应补缴2021年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6057.04元,应补缴2021年2月地方教育费附加7155.97元,应补缴2021年3月地方教育费附加7769.73元,应补缴2021年4月地方教育费附加9346.17元,应补缴2021年5月地方教育费附加8628.85元,应补缴2021年6月地方教育费附加6417.21元,应补缴2021年7月地方教育费附加7698.45元,应补缴2021年8月地方教育费附加6504.83元,应补缴2021年9月地方教育费附加7290.33元,应补缴2021年10月地方教育费附加4863.30元,应补缴2021年1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4573.57元,应补缴2021年12月地方教育费附加6185.87元,应补缴2022年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5557.36元,应补缴2022年2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069.84元,应补缴2022年3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085.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8号)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27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对2019年至2021年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33054275.30元,适用应税所得率4%,应纳税所得额1322171.01元,本年度已缴纳所得税3424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7976.10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5033582.99元,适用应税所得率4%,应纳税所得额1001343.3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134.33元。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37088418.14元,适用应税所得率4%,应纳税所得额1483536.7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3353.6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之规定,对追缴的上述税费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案件启示:

天津这个被查公司的案例,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财税合规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商贸、医美等企业来说,个人收款是重灾区,这也是影响财税合规的根本原因,如不想面临这样的风险,一定要早做决定合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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