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运达科技”)发布公告,其子公司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成都货安”)于近期收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川 1321 刑初 374 号)。
一、 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孙某某、刘某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2 年至 2014 年,被告人孙某某为弥补成都货安进项不足,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召集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刘某、财务负责人胡某某等人召开办公会议,
讨论决定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解决进项不足的问题,并由胡某某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成都货安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四川慧**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鑫**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51 份,发票开票金额共计 500.65 万元,税额共计 85.11 万元,价税共计 585.76
万元。
二、 案件判决结果
经依法审理,南部县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2)川 1321 刑初 374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单位成都货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孙
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
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对南部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单位成都货安退缴的税款八十五万一千一百零八元六角一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于2021 年 4 月收购成都货安 100%股权,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司收购之前的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该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公司无关。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都货安原股东已向成都货安补偿追缴的退缴税款 85.11 万元,并将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前将罚金 20 万元支付给成都货安,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案情拓展:
运达科技为一家轨道交通智能系统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产品线布局涉及机车车辆业务板块、轨道交通牵引供电业务板块、铁路运输业务板块,为轨道交通提供智慧培训解决方案、智能运维解决方案、 智慧车辆段解决方案、智能牵引供电解决方案、智能货运解决方案及维保服务。公司主要产品为轨道交通提供更加安全、 高效的运营保障。
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成都货安计量技术中心)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金1亿元,现为运达集团旗下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铁路计量设备、货运安全设备和货运管理系统的开发、研制、生产、维修和技术服务的企业。
案件简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不要因为时过境迁就心存侥幸,偷税,抗税,骗税都是可以无限期追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