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5年6月1日入职互联公司,入职后被互联公司派到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保洁一职,离职前工资标准为5000元每月,互联公司账户转账支付1500元每月,在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集的纸箱钱抵扣剩余工资。现请求:
1.确认2015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17日未缴纳医疗保险医疗费损失191965.01元。
快乐e工平台是一家灵活用工平台,主要提供用工介绍服务。它将企业与自由职业者连接起来,为企业提供灵活的用工解决方案,同时也为自由职业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在快乐e工平台上,用户可以发布用工需求,自由职业者可以接取工作任务,完成工作后获得相应报酬。
2021年6月,王某在快乐e工平台上注册了个人信息,并签订了《快乐e工服务协议》。互联公司,作为快乐e工平台的运营方,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提交了平台注册的个人信息以及《快乐e工服务协议》作为证据。
在平台注册的个人信息中,有王某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以及人像照片。这些信息是用于验证用户的身份,确保用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快乐e工服务协议》则明确显示,王某与快乐e工平台的关系是灵活用工合作伙伴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王某否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他主张是互联公司拿走了他的身份证和照片,替他在快乐e工平台上注册,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仲裁庭最终并未采纳他的反驳意见。
在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审理后,仲裁庭对互联公司提交的平台注册个人信息及《快乐e工服务协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快乐e工服务协议》的约定,王某与快乐e工平台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庭不支持王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的核心仍是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灵活用工模式下界定企业和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坚持“强从属性”的核心原则,即以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作为把握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
经过这次仲裁,可以明确的是,王某与快乐e工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快乐e工平台并非直接雇佣自由职业者,而是作为一个中间平台,并不对自由职业者的工作过程进行管理,不参与劳动过程,也不对劳动结果负责。因此,快乐e工平台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快乐e工平台仅提供用工介绍服务,王某的工作安排由平台协助完成。快乐e工平台的运营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灵活用工平台是利用信息技术高效解决双方在灵活用工过程中的痛点难题。企业通过用工平台灵活地发布任务,个人通过平台灵活地承揽任务。平台利用SaaS技术,快捷完成酬劳结算,企业省去大量支付核算工作,个人也不用再担心结算周期长、酬劳难到手等问题。
灵活用工平台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传统劳动关系中的一些问题,与传统式的用工形式相比较,灵活用工是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纠纷案件也只适用于民法不适用于劳动法。此外,用工平台作为服务方给企业提供合规凭证,灵活就业者能够更加灵活地安排自己的工作,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生活,自行缴纳税费。因此,快乐e工平台的模式也受到了许多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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