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社会新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用工形式层出不穷,其中灵活用工无疑是其中最火的一个概念,然而,到底什么是灵活用工,灵活用工跟其他用工形式相比有何不同,却很少有人能讲清楚。
从目前的市场来看,企业的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实习、岗位外包、业务外包、合伙、自雇、平台用工等多种形式。
这些用工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大类,叫标准劳动关系,即全日制用工,就是我们常说的全职工作,这也是目前最常见也最主流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需要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单位要给员工上五险一金,薪水要按月支付,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第二大类,叫非标准的劳动关系,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务派遣,一类叫非全日制用工。这两种用工方式也都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也属于劳动关系,但是跟上面讲到的全日制用工区别还是很大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时工。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是一个三方关系。
第三大类用工形式,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而是民事关系,这里面包括:劳务关系、业务外包、实习、退休返聘、岗位外包、平台用工等等,这些用工方式并没有单独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目前统一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予以约束。
关于灵活用工没有官方的明确定义,上海《劳动报》就结合多方释义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因此从广义上讲,灵活用工就是除全日制用工之外,其他用工关系都可以统称为“灵活用工”,包括:劳务派遣、非全日用工、退休返聘、劳务外包、业务外包、业务合作、平台用工等。而与灵活用工相对应的就是灵活就业,就像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
从狭义上来讲,灵活用工就是企业通过用工平台灵活的发布任务,个人通过用工平台灵活的承揽业务,这样的一种B2B2C的用工形式,企业与个人之间无直接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平台、个人之间都是合作关系、民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因此,狭义的灵活用工就是一种平台型的用工形式,是对用工模式的全面创新,系统的改造了多种关系,推动了用工形式的进步。
❶ 灵活用工能够节约固定人力资本,解决企业编制限制,让企业成本控制目的愈加明晰可见,增强竞争力;
❷ 灵活用工能有效满足业务时节性动摇需求,也就是更加灵活的处理特殊时期岗位人才的需求,为企业短期调配劳动力,解决人才短缺问题;
❸ 灵活用工能够进一步组织战略的灵敏性与高绩效性,加强企业管理的弹性与可操作性,赋予企业必要的生机和操作空间;
❹ 灵活用工能够帮助企业从繁杂的、饱含风险的劳动关系管理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规避了许多不必要的程序和法律相关风险。
虽然灵活用工应用范围逐渐扩大,但诸如任务零散、管理难度大、资金结算复杂、企业税务风险高等问题依旧不可轻视。企业想要如果想要通过灵活用工模式来实现降本增效,首先就要选择安全合规的平台来进行合作。
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必须满足《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要求,也必须具备代征资质。服务平台需要跟当地政府签署委托代征的协议书,并要求服务平台有完善的风控管理制度避免出现税务异常等问题。